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在编聘用人员管理工作,构建和谐高效的劳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聘用原则
(一)严格控制、按岗聘用的原则。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在编职工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坚持从实际需要、统一规范、精简高效的工作原则,严格控制岗位人数。确属工作需要经核编出现空岗的,可申请聘用,并严格履行聘用手续。其中,适合返聘人员和学生勤工俭学承担的岗位,原则上不从社会上招聘。
(二)分类管理、加强考核的原则。根据用工的层次和特点,对非在编聘用人员进行分类管理。并按照相应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
二、岗位类别和基本条件
根据学院实际工作需要,非在编聘用人员岗位分为教师岗、管理员岗、后勤岗三类。
(一)教师岗。包括专职教师和辅导员,年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首次聘用)、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新聘用的专职教师必须是硕士研究生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管理员岗。包括学生社区管理、实验室、实训室、图书(编辑)、网络维护、电教、体育场馆、监控值班及其他管理岗位,年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首次聘用)、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符合学院年龄要求的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
(三)后勤岗。包括水电暖、浴室、餐饮、司机、护士等岗位,年龄要求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首次聘用)、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学院年龄要求熟悉相关工作的人员担任(后勤岗由后勤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相应的用工岗位和用工条件)。
三、聘用管理
(一)用工计划
学院对非在编聘用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宏观管理。经核编有空岗的单位,向人事处提出用工申请;人事处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情况核定聘用人员计划;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
(二)聘用条件
受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符合岗位要求的最低学历条件;
3.身体健康(提供相应的体检证明);
4.特殊岗位要求有相应国家执业资格证书。
(三)聘用程序
1、人事处会同用工单位及相关部门对受聘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
2、组织面试,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3、上报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其中,聘用外单位未终止或者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必须要有本人原所在单位同意其外出应聘的证明。
(四)岗位管理
按照“谁聘用、谁管理”的原则,用工单位应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内容包括法纪教育、思想教育、安全教育、劳动考勤、奖惩等,并制定相应的工作职责、劳动纪律和考核奖惩办法。
人事处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续聘、保险缴纳、合同签订等工作。
首次聘用的人员均实行2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享受规定的试用期工资。
(五)聘用人员考核
1.考核对象:所有聘用人员都要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及聘期考核。
2.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四方面考核聘用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完成等情况。德为政治立场、思想品德等;能为工作能力、服务水平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等;勤为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和勤奋敬业精神;绩为完成工作数量、质量和效益的情况及取得的成绩。
3.考核时间:年度考核同学院的年度考核时间一致,聘期考核在聘期结束前安排。
4.考核程序。
(1)聘用人员对在考核期内的工作进行自我总结;
(2)用工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民主评议;
(3)用工单位考评小组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对聘用人员进行量化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4)年度考核结束后填写《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非在编人员考核表》(见附表二)报人事处。
5.考核结果及运用。
(1)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者继续聘用,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予以解聘。
(2)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考核人数的15%。来院未满一年者,只定合格、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作为继续聘用或解聘的依据。
四、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学院与聘用人员就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劳动保障、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等主要内容,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书一式三份,学院、用人单位和本人各执一份。
2.学院与聘用人员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特殊岗位或特殊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相应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变更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由于工作任务或者工作岗位调整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有关内容的,经用工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办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手续,签订书面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议。
(三)劳动合同的解除
1.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协商一致的;
(2)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3)严重违反学院和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院和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5)本人同时在其他单位工作或者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工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隐瞒个人真实情况与学院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本人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患病或者非因公(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工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不能胜任工作或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4)年度考核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3.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学院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女职工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履行生育审批程序,正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聘用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聘用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与聘用人员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任务完成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有关待遇
(一)聘用人员均实行月工资制,标准依据石家庄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和不同岗位的劳动强度、技术要求、岗位性质等因素确定;
(二)用工单位每月应如实填写聘用人员的考勤表或工资发放表,经单位领导审查签字后加盖公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人事处审核,学院于每月6日前发放上月的工资。
(三)聘用人员的试用期工资一律按2000元每月每人执行。
(四)凡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并与学院签订劳动合同的聘用人员,人事处负责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六、工作时间及考勤
(一)根据学院聘用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工作职责,用工单位可采取不同的工时制度,包括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
(二)聘用人员的病假、事假、婚产假等按照《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七、其他
(一)各用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规范对聘用人员的管理,增强劳动合同意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在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环节上坚持程序,完备手续,规范管理。
(二)用工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5日内,到人事处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三)用工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四)对未经学院同意,擅自使用聘用人员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视情节追究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
(五)院工会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督促用工单位完善管理,维护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