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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办

浏览:[]日期:2019-04-23

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办发〔2005〕30号)、《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对《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规定》(党字〔2009〕35号)文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内容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院中层领导干部。
二、适用情形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1.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职称评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职称评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9.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1.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13.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1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三、实施程序
(一)组织实施
根据院党委的授权和委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院人事(组织部)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可分头实施,也可联合实施。
(二)严格审批
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前应填写审批表,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提出建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如实施对象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还应报书记、院长批准。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提出建议,报院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实施
1.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提醒应当做好谈话记录。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2.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回复材料要由其所分管院领导签字。
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清楚的,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分管院领导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直接进行调查处理。
3.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对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的诫勉谈话,由院党委书记、院长进行;经院党委同意,也可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对中层副职的诫勉谈话,由分管院领导进行;经院党委同意,也可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负责人进行。
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由专人做好谈话记录。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诫勉的,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谈话通知书》,同时抄送其所分管院领导。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谈话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四)督促整改
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后,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及其所分管院领导要督促其整改。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学院党委会决定。
(五)备案存档
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要建立提醒、函询、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和相互报备,并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纪律要求
1.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2.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既要坚持从严要求,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又要坚持关心爱护干部,注重平时教育培养,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五、附则
1.对其他人员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一般由其所在部门党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如有必要,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或院人事(组织部)处可直接实施。
2.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和院人事(组织部)处负责解释。原《中共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党政领导干部诫勉谈话和函询规定》(党字〔2009〕35号)同时废止。
3.本办法已于2018年7月11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函询审批表;
    2.函询通知书;
    3.函询情况反馈表;
    4.诫勉谈话审批表;
    5.诫勉谈话通知书;
    6.谈话记录模板。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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