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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浏览:[]日期:2019-04-16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优秀教师评选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广大教师争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进一步提高教师教学科研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原则
优秀教师评选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宁缺毋滥、好中选优的原则。
第二条  评选范围
学年内承担教学工作的在职专(兼)职教师(含招聘人员)、专职辅导员(含招聘人员)均可以报名参评。
第三条  评选比例
优秀教师名额不超过专(兼)教师和专职辅导员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求真务实,勇于探索,锐意改革,开拓创新,无私奉献,师德高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道德。
(二)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学效果良好,学生对其授课满意率在85%以上。
(三)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社会科学优秀奖三等奖以上;
 
2.公开发表论文:学年内在中文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文一篇以上(独著或第一作者);
3.承担并完成教科研课题:主持或主研并完成厅级以上科研课题(国家级前七名,省级前五名,厅级前三名);”
4.公开出版专著或译著:学年内出版专著或译著一部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5.公开出版教材:学年内参编并出版教材一本以上(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6.经学术委员会认定的其他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 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本学年完成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不少于260学时,兼职教师不少于30学时,且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秀;
(五)病、事假累计未超过10天的;
(六)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未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七)除同时具备上述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三等奖以上或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
2.省级以上(含省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前五名)或院级精品课程负责人及主讲教师(前三名)或院级优秀课程负责人;
3.省级以上(含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前五名)或院级专业教学资源库负责人及主要参与人(前三名);
4.聘期内院级以上(含院级)重点专业的专业带头人;
5.在省级以上职业技能比赛中获得三等奖以上奖励;
6.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教学技能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在院级教学技能比赛中获二等奖以上奖励(以比赛通知中限定人数为准,无明确要求的只认定第一完成人);
7.指导学生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三等奖以上奖励(限1位指导教师,大赛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或指导学生参加院级职业技能竞赛获一等奖(每队限1位指导教师,同一赛事既有个人赛又有团体赛的,只认定团体赛)。
(八)经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学生管理委员特别提名的。
 第五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为优秀教师:
(一)违犯高校教师“红七条”规定情形的;
(二)“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的;
(三)发生教学事故的;
(四)学生多次反映教学效果差并经学院教学督导组核实情况的或在教学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五)未经批准私自调、停课的;
(六)出国、学历进修、创业、休产假等离岗的。
第六条 评选办法和程序
(一)每年九月初,由人事处组织各部门推荐。
(二)专职辅导员优秀教师的评选办法和评选程序由学生处制定并组织实施,报人事处备案。
(三)优秀教师申报人员由教务处、科研处分别进行量化打分,得分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四)人事处会同纪委、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依据评选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五)对审查合格的优秀教师人选,由人事处提交学院教学管理委员会研究确定。
(六)对优秀教师人选进行公示。
(七)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七条 “优秀教师”的表彰奖励工作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获得学院“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由学院向其颁发荣誉证书和一次性奖金。   
第八条 获奖情况将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聘任、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在学院向上级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时优先推荐。
第九条 以弄虚作假等不道德行为骗取优秀教师荣誉称号者,一经查实,收回荣誉证书和奖金,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已于2018年10月25日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印发之日施行。原《优秀教师评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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