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教职工学历学习非学历进修管理的规定(试行)
为加强教职工学历学位学习和进修的管理,鼓励在编人员提升学历层次,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特做如下规定:
一、学历学位学习
第一条 学历学位学习(不含本科)参加人员范围包括:学院在编正式教职工。
第二条 参加学历学位学习的专业,要与现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三条 新调入、新分配的教职工工作满两年后,方可申请参加脱产学历学位学习。学院委托培养的或由本人申请,经组织同意脱产离岗或在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取得硕士研究生(只取得学历或学位)、博士研究生(只取得学历或学位)学历学位后回院服务期为:硕士研究生满5年,博士研究生满10年。服务期未满提出辞职、调动或被辞退的返还学院为其报销及支付的费用(包括学费、学习期间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学习结束后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单位缴纳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学费。获结业证书的,不再报销学费;在国内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报销全部学费;在国外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报销学费的一半(最高不超过7万元人民币)。
申请报销学费的人员,须向人事处提交学籍档案、学历证或学位证及正式报销票据,并填写《学费报销申请表》,经有关部门签字和院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报销。
第五条 学历学习期间待遇。学院为脱产离岗学习人员支付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取得硕士/博士学历学位回学院工作后,补发学习期间未发放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一半(按教学、科研、教辅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绩效工资计算)。
第六条 教师脱产学习期间按满工作量对待,但不计发课时津贴。
第七条 审批程序。填写学历学位学习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教师系列需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人事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签署协议(一式三份:本人一份,财务处一份,人事处一份)。
第八条 学习期间不经学院同意,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不得随意不参加学习,一经发现,不予报销学费,并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 学习期满后要向本处室、系部汇报学习情况,本人要写出书面学习总结,交人事处备案。人事处及所在处室、系部对其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提出意见。
第十条 凡不服从组织选派学习者,两年内不再安排其它外出学习。
二、非学历进修
第十一条 非学历进修参加人员范围包括:学院在职教职工(含招聘人员)。
第十二条 参加非学历进修,应与现从事的工作相一致。
第十三条 新调入人员或新分配大学毕业生工作一年后方可提出进修。
第十四条 审批程序。填写进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同意(教师系列需经教务处审查同意),人事处审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主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进修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进修半年以上者需签署协议(一式三份)。学习期满后,必须回学院工作。进修人员如不履行协议,须两倍返还进修期间学院所支付的工资、内部分配所得和学杂费。
第十六条 教师脱产进修期间待遇同脱产学历学位学习相同。
第十七条 教师脱产进修半年以上者,按满工作量对待,但不计课时津贴。
第十八条 学习期间不经学院同意,不得任意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不得随意不参加学习,一经发现,不予报销学杂费,并按旷工处理。
第十九条 脱产一个月以上进修者,本人要写出书面总结向本部门汇报学习情况,其所在部门对其学习期间的情况进行了解,并提出意见。
第二十条 凡不服从组织选派学习者,两年内不再安排外出学习。
第二十一条 各级岗位人员按计划到省委党校、省直党校脱产学习,由机关党委负责。
三、学习(进修)期间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习(进修)期间的管理由原部门和学习单位共同负责。年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于2017年9月20日经院党委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教职工学历学习非学历进修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